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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

            2017-09-13  国泰君安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符合《业务规范》规定的远期类、互换类、期权类等金融协议以及一种或多种类别产品的组合。
            证券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含远期、互换、期权三种类别产品组合的,应根据主要性质将其归属于其中的某一类金融衍生品。
            第三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按照《业务规范》、《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及相关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业务方案备案,并取得相应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
            第四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初始交易备案明细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
            (二)      交易确认书;
            (三)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到期终止或非到期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在终止交易确认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交易备案明细表(附表2),同时提交终止交易确认书或同等效力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业务损失或影响持续运行等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测中心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结果。
            第八条        前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证券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破产的;
            (二)      证券公司被取消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的;
            (三)      一方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丧失履行能力的;
            (四)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障品价值低于预警阀值且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的;
            (五)      标的产品集中度、波动率达到预警阀值,或者标的产品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监管机构采取暂停、终止上市等重大措施的;
            (六)      金融衍生品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导致交易暂停超过1个工作日的;
            (七)      其他影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重大情况。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上个月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统计报表(附表3),报送时限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
            证券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上个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体开展情况、盈亏情况、年末持有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通过市场监测中心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金融衍生品备案材料、统计数据以及其他报告信息。除备案明细表以及月度统计报表外,其他备案材料应为加盖公章的PDF格式文件。
            使用其他印章或授权签字代替公章的,应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前提交证券公司授权书,明确被授权主体或人员、授权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被授权主体或人员发生变更或授权期限到期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市场监测中心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备案材料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本指引要求的,应予以备案确认,或出具备案确认函。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测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市场监测中心应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备案管理办法》、《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备案管理指引》及本指引要求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备案材料,同时抄报其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市场监测中心将妥善保管证券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建立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经证监会批准,市场监测中心可定期或不定期披露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统计信息。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市场监测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市场监测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附表格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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