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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事项:

            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证券类产品普通证券交易所具备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合法性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拟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格。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自身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因监管原因而受到影响,比如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该等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等原因触发交易监控指标,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或者由于投资者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授信额度不足、信用账户集中度变化等情形而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以上交易限制均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证券公司将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重新单方面评估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额度。由于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投资者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或该投资者适用的相关交易监控指标被证券公司单方面提高,将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或发生其他《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情形,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及时关注证券公司网站公示的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提取线、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等各类业务参数和业务公告,应随时关注并查看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的通知信息。如投资者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证券公司规定的平仓线,证券公司根据双方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强制平仓情形,证券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时机、顺序。

            九、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行减仓或者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后仍有未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有权向投资者追索。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交易所、监管机关要求或证券公司自身管理需要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或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限制交易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交易所、监管机关要求或证券公司自身管理需要发生关注线、警戒线或平仓线指标调整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限制交易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或其他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十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将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证券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所有通知,除《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外,主要通过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通知与送达,请投资者注意及时查收。有关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所有该等通知按《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出后,将被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由于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投资者无法收到有关通知,将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七、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数字证书、国泰君安E.T.卫士USBKey(以下简称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及其密码等遗失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八、禁止证券公司、证券营业网点及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公司所有员工、证券经纪人等,下同)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禁止证券公司、证券营业网点及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投资者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等,投资者对上述禁止事项应当知晓,若投资者坚持将其账户交易密码及/或资金密码告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九、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必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栏:

            本人已全面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签署人 签署日期

            (自然人签字):

            (机构盖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