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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

            (二)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投资者设立并管理的,投资者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

            (三)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四)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五)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

            (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七)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

            (八)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投资者证券担保账户”,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九)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投资者资金担保账户”,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十)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投资者经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十一)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证券市值以及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的价值之和;

            (十二)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三)授信额度: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四)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五)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

            (十六)融资融券合约:是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合约,包括融资合约和融券合约。单笔融资买入或者单笔融券卖出成交即视为合约成立。单笔融资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资买入的成交金额、其他相关交易费用(含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电文为准;

            (十七)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十八)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十九)卖券还款: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直接还款: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一)买券还券: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二)直接还券: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二十三)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参数标准以公司公告为准;如双方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二十四)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参数标准以公司公告为准;如双方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二十五)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等总和)。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投资者经公司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二十六)提取线:是指投资者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超过该指标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不得低于该指标。证券交易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提取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十七)警戒线:是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公司将在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应根据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追加担保物。如果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追保,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警戒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如公司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则警戒线的标准按照投资者与公司约定的比例执行;

            (二十八)关注线:是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公司根据关注线对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关注线影响投资者账户的分类状态,以及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的完成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关注线,该预警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如公司与投资者另有约定,则关注线的标准按照投资者与公司约定的比例执行;

            (二十九)平仓线:是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当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公司将在下一交易日对其进行强制平仓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平仓线,该预警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

            (三十)追加担保物: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公司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符合《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经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三十一)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未按照公司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或者在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偿还投资者对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或投资者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且未按约定偿还,公司为收回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债权及所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逾期息费而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或《融资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情形时,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三十二)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三十三)公司每日日终清算后,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状况等情况,将投资者信用账户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相应设置为正常类、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融资融券合同》终止的除外。状态分类按照平仓类、警戒类、关注类、正常类的先后顺序进行评定,符合顺序在先分类标准的则设置为该项分类账户。

            无论账户状态如何分类,若投资者与公司存在诉讼、仲裁,或投资者存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等司法程序情形的,或投资者信用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或账户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标记)、扣划、禁止交易、禁止转出)的措施、合同到期等情形的,投资者有权依据有权机关或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账户限制措施。

            (三十四)正常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的,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正常类账户;

            (三十五)关注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关注类账户;

            (三十六)警戒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未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且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警戒类账户。投资者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且尚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投资者信用账户状态维持为警戒类账户;

            (三十七)平仓类账户:投资者信用账户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或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或强制平仓未完成的,或《融资融券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与客户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的,公司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平仓类账户;

            (三十八)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是指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指标。公司有权进一步对特定证券单独设置持仓集中度,具体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调整指标;如双方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持仓单一证券板块(包括但不限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公司自定义板块等)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持仓单一证券板块的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指标。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如双方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三十九)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四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十一)公司:是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二)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四十三)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第三章 担保物

            第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投资者经公司认可后,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不得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

            第六条 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或市场情况、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用于投资者的相应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平仓线),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公司确定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第七条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公司确定及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标准(包括警戒线、关注线、平仓线)由公司通过相关营业场所、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交易客户端(包括但不限于君弘APP、富易等)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并自公告生效日起开始执行。证券交易所将证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公司相应范围内的,或者证券交易所调低折算率上限且低于公司相应折算率上限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告调高相关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下限致使该等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下限高于公司相应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调整进行调整。若证券交易所规定以上调整当日生效的,则公司的相关调整同样当日生效。

            第八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直至复牌时为止。该证券公允价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公式为:证券市值=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第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在计算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该等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将使用“指数收益法”逐日折算(直至复牌时为止),公式为:该等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该等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等证券停牌日收盘价×(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等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范围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其折算率为零。

            (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的;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预警处理的;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有其他可能导致退市的重大风险的;

            (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计终止上市的。

            第十一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因单笔融券合约所融入的证券在该笔合约到期日暂停交易的,该笔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但该证券自恢复交易之日起算的顺延期限与该证券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合约期限合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该证券在《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不影响《融资融券合同》到期终止,投资者必须按时全部清偿对公司所负债务,《融资融券合同》终止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仍有未清偿债务的,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收回相应债权。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经上市公司公告预计终止上市或存在可能终止上市风险,或因转板被交易所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投资者应当在上市公司前述公告或交易所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清偿该笔融券负债。投资者未及时清偿的,则公司有权于下一个交易日起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投资者对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有权根据上市公司和交易所的公告内容及其终止上市、转板前的交易安排,调整上述要求投资者清偿融券债务的期限,具体以公司向投资者发送的通知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及交易限制等风险监控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他方面受到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识,由于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与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等发生变动、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投资者自身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证券长期停牌造成维持担保比例变化等情况可能产生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业务受理

            第十五条 在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并实施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已满6个月且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开户时间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且无重大违约记录;

            (四)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限制;

            (五)公司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需求对上述投资者业务申请资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不予接受:

            (一)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

            (二)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的;

            (三)普通证券账户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含标记)等司法强制措施的;

            (四)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五)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其中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公司低于5%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六)被中国证监会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处罚内容涉及“市场禁入”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七)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黑名单且不足一年的;

            (八)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黑名单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十)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

            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含产品)。

            第十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线下申请方式向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线下申请时,应填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并按照公司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提交申请资料。投资者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受限股份的数量及品种、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情况。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持有或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线上申请时,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包含新富易)按照流程提示,自助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十八条 客户向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公司提供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

            第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投资者,由公司以合法方式对投资者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资信评估,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投资者,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信用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以及公司自身的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评估并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监控。如果发现投资者触发信用等级重检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司制度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第二十二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有权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债务或解除相关合同。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在公司营业网点或通过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本规则、《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及公司其他相关融资融券规则,正确填写并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及《客户授信确认书》。投资者应当配合公司的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以及相应的留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信用账户开立手续时,应当申报其本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填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姓名/名称和普通证券账户。公司经确认后,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投资者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情况。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独持有或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持股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公司禁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独持有或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持有或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的身份发生变化的,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持有或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变动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

            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的客户,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情况。如果客户持有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品种和数量发生变化,则必须重新填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申报表》,及时向公司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品种及数量的变化。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独持有或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由于投资者未及时申报或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投资者违规进行上述违规交易的,投资者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收到投资者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投资者发生上述违规交易后,将及时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告知投资者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的登陆地址、用户名以及初始密码,投资者应对开户时获得的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可以为投资者开通国泰君安E.T.卫士USBKey(以下简称“USBKey”),以确保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安全性。投资者填写《国泰君安E.T.卫士系列产品的申请协议》和《国泰君安E.T.卫士系列产品风险揭示书》,公司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为投资者开通USBKey。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应及时转入担保物。投资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资金转入信用资金账户,可以通过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或通过客户端系统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投资者通过开户营业网点办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时,应当正确签署《担保物划转申请单》。投资者将普通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

            (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四)当全体投资者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系统设定值时禁止投资者转入该股票;

            (五)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不能转入信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激活投资者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条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名称应当一致。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委托公司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承诺保持USBKey的安全性,牢记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及USBKey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及USBKey密码负有保密责任,所有通过投资者交易密码、融资融券业务专用邮箱密码、USBKey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愿的表示,投资者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应到公司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章 融资业务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获得公司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后,可开展融资业务。

            融资合约期限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单笔融资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公司没有恶意违规记录的投资者,融资合约到期前,由投资者主动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视情况为其办理合约展期:

            (1)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

            (2)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且展期前6个月内未被执行过强制平仓;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公司审批认定确有展期必要的。

            投资者符合上述(1)(2)条情形,公司仍可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账户风险情况、公司资金及券源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展期申请。

            投资者本人可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展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展期的,经公司批准,可通过书面申请、两融专用邮箱等方式提交合约展期申请。

            投资者出现上述(3)条所列情形时,须由投资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展期。此类投资者展期后,公司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展期申请及审批期间因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的合约展期申请未获公司批准,且投资者未在合约有效期内了结到期合约负债,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相关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强制平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时机、顺序等。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采取信用等级重检,视情况调整授信额度、合同到期后评估是否续签等措施。

            单笔融资合约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融资合约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约展期条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数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融资利息按照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计收,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资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利息,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利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及券源成本、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投资者融资利率并将其实时记载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经公司认定,投资者或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持有的证券发生风险事件或存在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集中度及负债规模经公司综合考量后认为存在风险;投资者出现财务状况明显恶化、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投资者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可能发生变化的,如投资者未能及时按照公司要求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公司有权单方面上调投资者融资利率及/或融券费率。投资者确认公司享有单方面认定触发上述利率调整的风险事件或风险因素的权利,认同公司保留上调投资者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的权利。在符合投资者融资利率及/或融券费率内部政策的前提下,经投资者申请,公司经考量可下调投资者融资利率及/或融券费率。因投资者信用账户融资利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计收利息的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利息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资额度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以投资者当日偿还融资负债总额与当日新产生融资负债总额中的较小值为准,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融资的资金,在公司提供的可供融出的资金范围内,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公司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融资的情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公司可以按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根据投资者和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因投资者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有融资买入尚未了结融资负债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须首先用于偿还其对公司的负债;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普通卖出有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标的证券时,该普通卖出自动转为卖券还款,卖出所得价款先偿还投资者对公司的债务。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卖券还款时,须偿还相应的逾期息费、罚息、利息、管理费和融资本金。顺序为先偿还逾期息费和罚息,后偿还利息、管理费和融资本金。同一种类下按照合约起始日由远及近顺序偿还。

            第七章 融券业务

            第四十条 投资者获得公司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后,可开展融券业务,投资者所能融入的证券种类由公司每个交易日在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进行公布,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融券合约期限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单笔融券合约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公司没有恶意违规记录的投资者,融券合约到期前,由投资者主动提出申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视情况为其办理合约展期:

            (1)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

            (2)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且展期前6个月内未被执行过强制平仓;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公司审批认定确有展期必要的。

            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合约展期前,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投资者符合上述(1)(2)条情形,公司仍可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账户风险情况、公司资金及券源情况、市场变化等因素,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投资者展期申请。

            投资者本人可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展期的,经公司批准,可通过书面申请、两融专用邮箱等方式提交合约展期申请。

            投资者出现上述(3)条所列情形时,须由投资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展期。此类投资者展期后,公司对投资者启动信用等级重检。

            展期申请及审批期间因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的合约展期申请未获公司批准,且投资者未在合约有效期内了结到期合约负债,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相关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强制平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时机、顺序等。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采取信用等级重检,视情况调整授信额度、合同到期后评估是否续签等措施。

            单笔融券合约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融券合约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超过《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

            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约展期条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数等要素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因融券卖出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情形的,公司与投资者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四十二条 融券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及券源成本、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投资者融券费率并将其实时记载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因投资者融券费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每日融券费用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公司自投资者产生融券负债的当日开始每日计收融券费用,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每日融券费用=融券费率×每日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每日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日终实际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该融券卖出证券当日收盘价),非交易日或暂停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该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折算,直至该证券复牌,即当日收盘价=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第四十三条 融券费用按照投资者实际占用证券的天数计收,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息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就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融券证券但日终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如T+0交易等),向公司支付管理费,计费金额标准为信用证券账户中相同证券当日偿还发生金额与融券卖出金额的较小值,按不同证券品种进行累计,管理费费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计收方式为按日计提,定期扣收,扣收不到的管理费转为逾期息费,按照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比例为基础,公司可以按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根据投资者和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投资者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作相应调整后确定。因投资者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投资者负责承担。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四十七条 

            (一) 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二) 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三)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后的盈余,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息费。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和罚息。由公司在日终清算时进行扣收,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和管理费则转为逾期息费,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八章 委托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为其提供网上交易、热自助交易等委托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使用。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公司指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等,对于超出该范围的申报指令,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发出的超出授信额度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指令,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金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超出该限额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公司有权拒绝。

            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外,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公司有权拒绝。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或公司强制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由公司在下一交易日(T日)进行余券划转申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并确认成功后,在T日日终清算时将投资者余券从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信用证券账户。

            第五十五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超过公司规定的担保物提取线时,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担保物提取线,证券交易所另有特殊提取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提取线,该业务参数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使用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可以使用USBKey。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公司营业场所设置的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信用账户情况,也可通过公司相关营业场所柜台在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并打印对账单。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投资者信用账户每笔交易的成交、变动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该记录以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该数据电文作为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一切使用交易密码进行、并合乎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或业务申请,均视为投资者的有效委托或业务申请,是投资者真实意愿的体现,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电子交易或业务申请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发生新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十条 投资者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查询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网点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交易密码、USBKey及其密码等资料及信息,凡使用投资者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将视同投资者本人亲自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

            第九章 交易监控

            第六十二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设定以下监控指标,在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设置,并实时监控。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将实施限制相关交易等措施。公司有权根据公司净资本、有权机关监管要求、风险控制等需要对下述交易监控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一) 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00%;

            (二) 当全体投资者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0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00%;

            (三) 当全体投资者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3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30%;

            (四) 当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1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5%;当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5%;

            (五)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当单一投资者融券规模占公司净资本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4%;

            (六)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券)规模与公司融资(券)总额度比例达到8%时,限制该投资者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8%;

            (七) 当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达到16%时,不再接受该股票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直至该指标低于16%;

            (八) 当单一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4%时,限制该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4%;

            (九) 当所有投资者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10%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直至该指标低于10%;

            (十) 当所有投资者融券对单只证券(非科创板、非注册制创业板)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2%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2%;当所有投资者融券对单只证券(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限制所有投资者对该证券的融券卖出,直至该指标低于5%。

            (十一) 单一投资者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投资者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对单一投资者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或持仓某证券板块的证券市值占该投资者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实时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十二) 全体投资者融资融券总规模不得超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总体规模。

            第六十三条 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净资本按日重新计算,并据此相应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的总体规模和有关监控指标。

            第六十四条 每日日终清算后,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状况,将合同未终止的投资者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划分正常类、关注类、警戒类和平仓类四类,实时对处于不同状态的投资者信用账户作如下交易限制:

            (一)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可用授信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二)对于关注类账户,若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

            (三)对于警戒类账户,且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允许其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限制;

            (四)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对该账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原则上禁止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包括禁止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但投资者申请自行平仓通过后,可暂不限制普通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平仓完成后,公司将最晚在当日清算后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则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将被划分为关注类并受到相应交易限制。

            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进行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委托时,若委托成交后账户内单一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超过公司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实时控制指标,或持仓某证券板块的证券市值占投资者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超过公司信用账户板块持仓集中度实时控制指标,则该笔委托将无效。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交易客户端(包括但不限于君弘APP、富易等)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发布的公告了解相关指标。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认同,由于公司净资本、本规则关于监控指标和账户分类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投资者风险评测结果不能满足公司业务要求、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等因素,所引起的投资者融资融券业务受到的限制,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发生绕标套现行为。如果发生绕标套现行为,公司有权对投资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调整、限制合约展期、单方面上调融资利率、强制平仓等风控措施。

            第十章 担保物追加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关注线和警戒线设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并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六十八条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设为T日,不包括T日强制平仓未完成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公司将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T+1日)上午9:15以前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必须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即T+2日15:00之前追加担保物。

            在公司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前,投资者通过转入资金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警戒线的,公司可以取消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不启动追加担保物程序。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经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第七十条 投资者应通过追加担保物,确保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符合《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要求,即T+1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警戒线或T+2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关注线,否则公司有权启动强制平仓或者按照约定处分担保物并收回相应债权。

            第十一章 强制平仓

            第七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对投资者提供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一)投资者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T+1日日终清算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T+2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公司有权于T+3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二)投资者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投资者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或者合约提前到期且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设到期日为T日),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T+1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四)《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已届满(设到期日为T日)、投资者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T+1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五)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尚有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公司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下一交易日起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六)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证券、资金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或账户限制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含标记)、扣划、禁止交易、禁止资金转出)时,投资者尚有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公司有权不通知投资者即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并对有权机关提供协助;

            (七)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经上市公司公告预计终止上市或存在可能终止上市风险,或因转板被交易所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且投资者未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内了结对应证券的融券债务的,则公司有权将投资者对应证券的融券合约视为逾期。

            第七十二条 《融资融券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且该事项为公司知晓的;

            2.机构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且该事项为公司知晓的;

            3.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责令关闭、撤销的;

            4.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本条第1款事项的,投资者的继承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以下简称“其他权利人”)应当与公司协商债务了结的方式、时间等,无法协商一致的,公司有权依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对投资者未结清的债务直接进行强制平仓;若公司知晓本条第1款事项后无法确定其他权利人的,公司有权自知晓之日后次一交易日依据《融资融券合同》对投资者未结清的债务进行强制平仓。

            第七十三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存续期内,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企业的,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监禁或羁押的;(2)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投资者发生其他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收益互换、各种债券等)逾期、违约或被要求提前偿还的情形的;(4)投资者信用及普通账户被有权机关司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5)投资者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活动、被立案调查或承担刑事责任或其他实质影响到公司债权等情形,公司可以通知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所欠投资者债务或解除《融资融券合同》。

            第七十四条 当强制平仓情形中两项或多项同时出现时,公司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强制平仓情形。

            第七十五条 强制平仓范围

            (一)出现强制平仓情形第(一)(二)项时,平仓范围以满足应平仓金额为准。应平仓金额=[(关注线-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关注线-1);其中,《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负债总值为投资者融资本金、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利息、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的总和;

            如果实际平仓金额满足应平仓金额后当日盘中投资者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公司有权在当日继续执行强制平仓。

            (二)出现强制平仓情形第(三)、(七)项时,若逾期合约为融资合约,则平仓范围以满足所有逾期融资合约本金及其利息、费用与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逾期息费之和为下限;若逾期合约为融券合约,则平仓范围以满足清偿融券合约的证券种类、数量及其利息、费用以及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逾期息费为下限;

            (三)出现强制平仓情形第(四)(五)(六)项时,平仓范围以满足投资者对公司所负债务为下限,该债务为投资者所欠公司融资本金、融券卖出证券、利息、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的总和;

            (四)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及受交易规则限制(零股成交、交易费用等)所产生的超出平仓范围情形,以实际平仓金额为准,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十六条 强制平仓顺序

            (一)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投资者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公司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二)融资业务中出现《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时,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进行强制平仓(卖券还款),并将所得资金直接划至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除此之外,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还款。

            (三)融券业务中出现强制平仓情形第(一)(二)项时,公司有权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进行强制平仓(买券还券),并将所买证券直接归还公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规定之平仓范围时,公司有权将信用证券账户中的用于担保的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当融券业务出现强制平仓情形第(四)(五)(六)项时,除上述买券还券外,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当融券业务出现强制平仓情况第(三)、(七)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公司有权将强制平仓所得首先用于偿还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和逾期息费,然后用于偿还到期融券合约产生的相关债务。平仓的方式同本条第(二)项之规定,然后对逾期融券合约进行强制平仓,融券合约的强制平仓除上述买券还券外,公司还有权直接使用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单笔融券合约平仓过程中,如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不足的,则公司有权使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可用资金余额仍然不足的,公司有权将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

            (四)公司有权调整平仓顺序,最终以公司实际平仓结果为准,投资者对此予以认可。

            第七十七条 强制平仓结果

            (一)对于强制平仓情形第(一)(二)项,若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实际平仓金额不低于应平仓金额且当日强制平仓后日终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警戒线以上,或强制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关注线,或强制平仓当日日终清算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无融券负债且无证券资产,则强制平仓终止。

            如强制平仓未完成,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应平仓金额于当日清算后按约定重新计算;

            (二)对于强制平仓情形第(三)、(七)项,若投资者所负逾期融资融券合约的债务以及所有的利息、费用、罚息和逾期息费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对于强制平仓情形第(四)(五)(六)项,若投资者融资融券债务(包括利息、费用等)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四)公司将于平仓完成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投资者发送《强制平仓结果通知》;

            (五)投资者对于公司依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业务规则、《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强制平仓过程及结果完全认可。

            (六)投资者对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出现本业务规则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的,在本业务规则约定的平仓范围内,不论投资者担保物是否被平仓,公司均有权进行追索(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或其他手段)。追索过程中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或诉讼费)、律师费(含风险代理费用)、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担保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费用由投资者承担。鉴于律师费中的风险代理费用等费用需待公司债权执行情况确认,投资者与公司双方同意,对该费用公司有权通过后续另行提起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向投资者主张;追索过程中投资者债务偿付顺序为:罚息、逾期息费,融资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管理费、融券费用、融资负债本金/融入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

            第七十八条 出现强制平仓情形第(一)(二)(三)(七)项时,公司有权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即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包括禁止投资者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出现强制平仓情形第(四)(五)(六)项时,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包括禁止投资者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禁止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投资者对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但投资者申请自行平仓通过后,可暂不限制普通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投资者在自行平仓期限内,公司仍然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且有权随时收回授予投资者的自行平仓权限。

            第十二章 权益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享有的权利:

            (一)公司将以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投资者在投票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公司不对该类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公司对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公司对于行使权利的最终结果不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将保留投资者的投票记录,发生争议时,以该记录为准;

            (三)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四)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投资者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第八十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投资者还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当向公司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在现金红利除权日由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转增股本的,投资者应当向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日由公司在信用证券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双方约定以现金计算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由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四)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或通过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或公司指定的外围系统等方式进行公告,明确公示公司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公司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投资者无须支付补偿金额;

            如果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配售股份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股除权日由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

            配售的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

            如果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增发的新股、权证或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

            如果公司主张行使上述约定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时,权益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之和,其中,权证所产生的权益补偿金额根据本条第(三)项中公式计算,债券补偿金额根据下述公式计算。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公司在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

            (五)由于融券卖出证券权益分派、增发、配股、派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产生的融券数量补偿或权益补偿金额的扣收,导致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一条 投资者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投资收益分派:

            (一)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二)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在以现金形式分派的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三)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以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公司均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应权益分派实际到账日为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风险控制指标,从而引起投资者信用账户交易及其他方面受到公司限制的,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二条 收购、私有化、退市和转板

            (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现金收购或换股收购时,自收购公告发布日起,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转换现金或股份到账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的吸收合并方案计算该证券市值。

            除上述涉及收购的情况外,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计终止上市或转板的,自上市公司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可能终止上市、或首次披露拟申请转板事项的提示公告之日起,公司有权在计算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时不再计入该证券市值;投资者应通过公司网站关注相关证券的调整公告及调整内容。

            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转板的,投资者在维持担保比例符合公司提取担保物要求的前提下,应及时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投资者未及时申请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于有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其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如投资者涉及转板证券仍有未了结融资合约的,投资者应首先偿还相关证券负债;否则因此导致全部或部分转板证券无法转出信用证券账户的,则可能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身承担。

            (二)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公司同意后,申请将该等证券从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三)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投资者应当在了结融资融券负债后,向公司申请将有关证券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定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及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公司申请将有关证券划转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将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有关担保证券返还到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中,以参与收购和私有化活动。

            第八十三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符合规定的投资者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项由投资者承担办理责任。

            第十三章 债务清偿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届满时按时、足额偿还对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公司所负债务。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及其他相关税费费用。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公司所负融资债务。如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则相应调整。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如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则相应调整。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还款时(包括公司强制平仓情形)应遵循以下规则,如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则相应调整:

            (一)投资者卖券还款时,卖券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所有融资融券合约项下的罚息、逾期息费,融资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管理费、融券费用,上述负债按照合约起始日由远及近的顺序偿还;就剩余资金,投资者可以选择偿还指定合约本金或按合约由远及近的顺序偿还融资本金。

            投资者对存在融资负债的标的证券通过竞价交易进行普通卖出时,该笔委托自动转为卖券还款,所得资金的偿还负债顺序为:投资者所有融资融券合约项下的罚息、逾期息费,融资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管理费、融券费用,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负债本金。同一种类负债按照合约起始日由远及近的顺序偿还;

            (二)公司强制平仓时,平仓所得资金、证券的偿还负债顺序为:投资者所有融资融券合约项下的罚息、逾期息费,融资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管理费、融券费用,融资负债本金/融入证券。同一种类负债按照合约起始日由远及近的顺序偿还;

            (三)投资者可通过现金直接还款偿还全部合约。直接还款情形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偿还指定合约(不包括还款当日新发生的融资合约),该指定合约项下的还款顺序为:罚息、逾期息费、融资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管理费、融券费用、融资负债本金。如果投资者未选择偿还指定合约(不包括还款当日新发生的融资合约),则偿还顺序为:投资者所有融资融券合约项下的罚息、逾期息费、融资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管理费、融券费用、融资负债本金。同一种类负债种类下按照合约起始日由远及近的顺序偿还。公司有权取消投资者该选择权。

            (四)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管理需要等因素调整上述还款顺序,以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公告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公司每日划扣罚息和逾期息费,并定期于每月21日扣收息费,按照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顺序偿还融资融券息费。投资者应在信用资金账户中保留相应的资金,未定期扣收成功的息费,将转成逾期息费,按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若遇扣收日为非交易日情形,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九十条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有权直接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在投资者所欠融资融券债务足额清偿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并协助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捐赠或无偿转让情形的,公司有权主动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相关权利人可依法向公司申请终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终止后投资者有未偿债务的,公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清偿投资者对公司所负债务。清偿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可以向公司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捐赠或无偿转让手续。

            第九十二条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有权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投资者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公司或/及受让方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九十三条 强制平仓是公司的权利,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出现可以强制平仓情形时,公司有权选择强制平仓、部分强制平仓、暂缓平仓或者放弃强制平仓,有权自主选择强制平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时机、顺序等。公司选择部分强制平仓、暂缓平仓,不能视为公司违约或放弃权利,不妨碍公司进一步行使包括强制平仓在内的一切相关权利。公司选择放弃强制平仓不能视为公司违约。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强制平仓规模可能超过投资者对公司所负债务,投资者对强制平仓结果予以认可。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经公司认可后,投资者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投资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追加担保物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担保所需的相关授权、批准、决议以及登记、交付等手续。如投资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上述担保手续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公司有权在期限到期日后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

            第九十五条 融资融券合同自投资者和公司双方签署且投资者在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载的合同起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的,合同应由投资者本人签字。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合同状态、合同起始日及合同结束日。合同结束日遇节假日的,则结束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九十六条 若投资者与公司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融资融券合同(包括已延期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十个交易日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融资融券合同自动延续两年,其他内容不变。若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十个交易日前书面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延期的,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第十四章 通知、送达、公告

            第九十七条 公司采用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通知与送达服务:

            (一)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若干日(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天数为准)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三)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电话若干次(以合同约定次数为准)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五)以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公告发布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如公司采用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方式通知的,以最先到达投资者的通知方式的通知时间为准。

            关于通知与送达的具体规定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公司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公司已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投资者对公司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第九十九条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公司代表投资者向第三方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用于公司向投资者的通知与送达。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该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投资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条 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公司将在每月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对账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上月对账单,投资者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对账单的10个交易日之内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投资者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一百〇一条 投资者须在开户时提供准确的通知联系方式。投资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到公司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公司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有权适时修改、调整或增补《融资融券合同》内容,修改、调整或增补的内容由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者。若投资者自公司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时即时生效,成为《融资融券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融资融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账户销户

            第一百〇三条 《融资融券合同》终止且相关债务全部清偿以后,在投资者申请新的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公司将限制其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第一百〇四条 投资者于《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后,继续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〇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清偿全部的融资融券债务。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的,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第一百〇六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后,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七条 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项下的要求和履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需要,投资者同意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三方存管银行及身份核验机构等相关机构提供或委托上述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核查、核验等)投资者的信用数据/状况/报告等相关信息,同意公司将投资者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其对外使用。

            第一百〇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通过相关营业场所、公司网站(www.guiping56.com)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经营需要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公司将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一百〇九条 本规则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